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有关问题研究——以纪检监察工作为视角
我国公安机关是兼具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属性的治安行政机关,公安队伍的准军事化管理模式决定了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比普通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担负了更为严格的决策、用人和监督(管理)的领导责任.从纪检监察工作视角看,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不仅要对公民负责,同时在公安机关内部也要对下级负责,如果其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事)件或下级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要考察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追究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责任应避免空化、泛化;应具体考察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是否穷尽了自身领导力;要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层级追责;不能忽略对领导干部的日常考核和监督,对其懒政、怠政行为也要纳入领导责任追究范畴.
追究领导责任、公安机关、纪检监察
202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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