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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侦查权外部制衡机制的解读——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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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侦查权天然的侵犯性以及我国侦查中心主义的传统刑事诉讼模式,有必要对其进行制衡.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制度的修改打破了传统封闭的侦查模式,加强了侦辩双方的对抗性;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职能的强化亦对侦查活动的合法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辩护权与检察监督权共同构筑了对侦查权的外部制衡机制,对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侦查法治化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这一机制良性运转,有必要转变侦查理念,充分落实刑诉法相关规定,并对相关制衡机制予以完善.

新刑诉法、侦查权、外部、制衡

2014-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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