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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引用
吴汉东在《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撰文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信息交流中处于中立第三方地位。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帮助人,承担间接责任。这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明知(实际知道)和应知(推定知道)的主观要件时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同时,它亦为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事实上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最终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国法学》、网络信息交流、网络用户、间接责任

D913(法学各部门)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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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研究

1005-1821

11-2438/D

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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