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转化型抢劫罪
近年来,各地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多发.尽管1997年<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界定了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法定条件,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尽一致甚至是截然对立的见解和做法,从而使之成为抢劫罪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个重要而疑难的问题.在适用<刑法>第269条时,笔者认为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构成犯罪.从刑法理论和罪刑协调的角度考虑,笔者建议将<刑法>第269条修改为:”以盗窃、诈骗、抢夺手段实施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转化型抢劫罪、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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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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