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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协商正当性的补强与量刑建议刚性神话的祛魅

引用
量刑建议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赋予"一般应当"效力以来,在实施过程中业已引发诸多争议.在现行制定法框架下,法官不经检察官先行调整量刑建议作出判决,是否构成"突袭性裁判"?为进一步厘清该问题,有必要将视角聚焦于"量刑协商"这个关键环节.量刑协商虽与对抗制程序相扞格,但因契合"自利型"主观程序正义之要求,具有存在的正当性.从对量刑协商正当性的质疑中可以透视出其本身蕴含的双重风险,即对相当性关照不够与对自愿性保障不足.域外经验表明,面对该风险,法官的实质审查与自由裁量权无不得以保留,继而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的所谓"刚性效力".既有实证研究充分表明,量刑建议刚性可以赋予被追诉方预期确定性是一种想象.认为须经检察院先行调整量刑建议否则构成突袭性裁判之观点,也并无依据.

突袭性裁判、认罪认罚、量刑协商、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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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I106;I712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

2023-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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