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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概念在中国法上的展开

引用
性骚扰的本质是涉性的骚扰行为,追求性别平等是“性骚扰”一词出现并引发法律规制议题的初始动因,而权力滥用与性骚扰的耦合是性骚扰法律治理的难题.性、性别和权力构成理解性骚扰法律概念的三个维度.法律对性的调控主要体现为关于性的禁令和对性自主原则的承认,结合这两个方面,可以确定性骚扰成立的主要情形.从文本上看,我国法律在早先时候主要将性骚扰规制作为对女性的一种特别保护措施,《民法典》的颁布完成了性骚扰概念的去性别化.在实践层面,权力滥用与性骚扰常发生耦合.确保制度性权力的正当使用,是对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承担性骚扰防治义务的根本缘由.

性骚扰、性自主原则、性别歧视、制度性权力、《民法典》

27

D923;I207;B82-06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自研项目

2021-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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