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立法的类型化表述及其提倡
刑法条款的修订旨在填补原有立法规定上的不足,但过于频繁的立法调整反映出我国刑法适应性的不足.精细化的刑法立法既有适用统一性的追求,又有从立法层面防范罪名“口袋化”的良愿.但过于精细的刑事立法与实践需求功能存在抵牾,限缩了司法者的解释空间,也无法及时与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多样犯罪形态相对应.刑法规范具体与抽象的辩证关系,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运用类型思维,通过犯罪类型的本质特征来描述构成要件,采用类型例示法等技术选择,在动态中兼顾明确性与适应性之间的平衡.
刑法、立法、精确、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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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刑法立法方法研究”16SFB1004
2018-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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