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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拟制属性与社会功能——兼论“公的所有权”及其实现路径

引用
物权法建立了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尤其是以所有权为核心概念的逻辑体系,但事实上,所有权并非天衣无缝的逻辑起点,亦非坚不可摧的话语基石,而是人类理性下的拟制产物或制度事实,是特定历史时期所有制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它以法律的话语来承认或确立现实的经济关系,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因此,我们必须从社会的经济关系上,才能真正理解所有权及其社会功能.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宪法经济原则下,应当肯定和确立“公的所有权”,它区别于私的所有权.因此,应当遵循目的原则与功能原则重新设计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尊重中国现实的经济关系与生产关系,确立公的所有权制度,以期正确引导经济体制改革,而不能一味追求法人话语下的单一“私有化”.

财产所有权、公共财产、公的所有权、法律拟制、社会功能

21

DF521(民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3YJA820002

2015-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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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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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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