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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治视野下的国家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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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顺应全球治理的发展趋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治理方式的现代化.这两个方面现代化的实现必须符合全球治理的标准和趋势.21世纪兴起和迅速发展的全球治理较之于传统的国际治理,在治理体系和方式上具有新的特征:首先,从治理的主体来看,除了保持国家是基本的主体之外,全球治理更加注重各种非国家行为体的地位和作用.这些非国家行为体主要是组成国家的各个地方实体(行政区域)、政府间组织(包括所谓的“超国家”组织在内)、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多国公司)、行业协会、民间团体和个人.可见,全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意味着全球事务的规范与管理权力趋于分散和多层次.从理论上讲,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所依据的法理是“从属性原则”(principle of subsidarity),即权力应尽可能由最贴近被治理者一级的实体或机构来行使,因为最贴近者最了解治理对象的所需(或疾苦),其治理方式往往最为适合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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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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