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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复的认定与应对——以七个地方固废法规文本为例

引用
立法不必要重复是地方立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它不仅徒增法律运行的成本,而且损害了中央立法的权威,贬抑了地方立法权的应有功能.究其原因,首先,各级立法机关对立法不必要重复缺乏科学的认定,对危害的严重性缺乏客观的认识;其次,地方立法普遍存在的整全性思路、对不抵触原则的误解等是立法思维上的误区;最后,立法重复审查机制和立法规划协调机制的缺失是制度上的原因.如何有效应对地方立法的不必要重复,首先,应当将地方立法对上位法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等必要重复排除出去,划定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复存在的范围,明晰地方立法不必要重复的认定标准和表现形态;其次,地方立法机关应当树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体系性立法思维,彰显地方立法的应有空间;最后,应当通过修改《立法法》,建立起由地方立法机关内部审查的制度机制和立法规划的协调机制.

立法、不必要重复、认定、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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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201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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