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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指导性案例之文本剪辑——尤以指导案例1号为例

引用
剪辑文本力求简约,是判例库为法律人共同体正确利用的必要前提;为了体现判例制度相对于成文法的优点,又必须为法律发现者提供完整的初始文本,以上是判例制度的固有矛盾,两大法系经典的判例制度对此采取了相同的化解方案:将简约工作交给法学研究,将最后的文本权威保留给判决原文.我国指导性案例文本是行政力量遴选剪辑的结果,与中华法系固有的“条例”、“判例”一脉相承,均为经典判例制度所不容,但从案例指导制度到中国特色判例制度是一个可以实现的系统演化历程.现阶段指导性案例文本剪辑有其正当性,但是在剪辑的限度、文本垄断、剪辑前后文本的关系上应作深入反思.

案例指导制度、文本剪辑、文本垄断、系统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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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事指导性案例理论研究"12AZD12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2YJC82009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2M520227

2013-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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