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自由的司法境遇——法律方法如何拯救意思自治
合同裁判中的合同解释传统上以法官为主体,这将作为契约法精神的契约自由原则推进一个危险的境地。抛弃方法论的哲学诠释以重置解释主体的方式来救助"意思自治",在实践中却是首尾难顾。私法裁判中"意思自治"需要在法律方法之维下实现,方法论下合同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法官,在法律渊源、法律发现与法律解释等诸种法律方法的制约下,法官只能处于司法克制主义的状态,而正是这种克制性司法,给予了"意思自治"最可能的生存空间。
意思自治、法律方法、法律渊源、法律发现、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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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09CFX20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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