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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反对解释”吗?——与陈金钊教授商榷

引用
近来,陈金钊教授提出了一个颇有影响的命题:”法治反对解释”.该命题以及在论证该命题中涉猎的内容所引发的一些值得令人反思与质疑的问题值得提出来与陈教授商榷.”法治反对解释”命胚是一个假命题,法治反对的是过度解释;”认真对待法律规则”不能成为反对解释的理由;”对强制性规定反对解释”的命题需要具体分析;创造性解释不是司法过程的本质,创造性解释只是作为一般法律解释的补充,创造性解释并未成为西方当代主流观点,创造性解释是司法积极主义的主张,司法限制主义方法下力拒解释的创造性.无论克制主义的还是积极主义的解释方法,都是反对过度解释的.解释之于法治不是解释与否而是如何解释.

法治、法律解释、过度解释、创造性解释、司法积极主义、司法限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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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2008-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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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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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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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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