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民法中的人、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立场
德国民法对人与人格权的处理方式是与其人格理论立场的坚持密不可分的.德国民法中的人被缩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则成为了”人为人”的实证法表达,从而实现了对人格的某个方面功能的替代.而德国民法中的人格权尚未被权利化,立法对人格利益列举式的规定必然蕴含着开放式的突破,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不可避免.我国民事立法应在鉴别的基础上,既有延续,又有创新与突破.
人格、人格权、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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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民法)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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