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183.2022.03.015
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是讨论其著作权归属的逻辑前提,对该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问题的讨论应该回归对独创性标准的选择.只有分析清楚独创性主观标准与独创性客观标准的各自特点,才能选择更加合理的独创性客观标准,并以此标准认定具有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为作品.只有剖析"人工智能主体说""使用者说"以及"研发者说"三种学说的特点,才能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权利归属,进而认定应由人工智能的研发者为权利主体,享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相关著作权.
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独创性标准、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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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中国法律)
泰州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泰州学院人才引进科研启动基金项目
2023-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8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