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183(s).2018.07.035
民法典语境下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思考
在《民法总则》已经出台的前提下,婚姻家庭编的编纂解决了民法总则与婚姻家庭编的衔接统合问题.关于婚姻家庭法问题的适用应坚持有规定的适用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无规定的则依内涵最为密切的总则规定适用之.文章通过分析《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夫妻忠诚协议中的适用,认为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应与《民法总则》保持相互证成的关系,婚姻家庭领域的立法应当在一体化思维下保持其相对独立性.
民法总则、婚姻家庭编、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忠诚协议
2018-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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