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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183(s).2017.08.047

环境治理主体关系初论——以政府、企业、公众三者为视角

引用
我国当下的环境治理模式正处于从政府单维治理向政府与企业、公众多元共治过渡的转型期.环境治理主体关系中,存在政府权力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公众监督缺位以及政府、企业、公众三者之间的互相监督、制衡关系没有形成的问题.文章认为,在多元共治的潮流下,应重构我国环境治理三方主体的关系.具体而言,在三方主体关系中,应明确在环境治理中政府的主导地位、企业的主体地位及公众积极参与的地位,通过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健全环境行政决策制度与拓宽公众权利救济渠道的方式,使政府、企业、公众三者达到互相制衡、有序竞争的良好状态.

环境治理主体、政府、企业、公众

甘肃省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法制研究中心资助“风险背景下环境多元共治体制研究”NCELCS2016005

2018-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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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

1005-0183

45-1188/D

2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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