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183.2016.09.025
对以物抵债问题的研究
有些以物抵债按流质契约处理是一种法律拟制,但以物抵债从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来界定并不是流质契约.文章认为在以物抵债诉讼中,税收问题不应成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以物抵债案件中应该允许原告进行兜底诉讼,并且是按买卖关系审理还是以物抵债关系审理,司法实践中应该统一规范.
以物抵债、流质契约、法律拟制、税收法定
D92;F81
2016-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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