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183.2016.09.011
少数民族地区司法ADR模式研究——以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为例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是国家法和民族内部习惯法结合,这样的治理方式往往能够取得较之单一国家法更好的效果.司法ADR在我国与调解制度进行了结合并广泛尝试.文章认为协助调解、委托调解和和解协调三种典型司法ADR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得到了较好的运用,虽然当地瑶族群众并不完全了解司法ADR,但是这种模式下的通过国家法与瑶族习惯法的结合而进行的调解、和解,使得金秀瑶族地区的民间纠纷得到了很好的处理.
司法ADR、民族习惯法、调解
F27;F32
广西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经费资助发表
2016-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