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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183.2015.11.074

私房建造中房主、施工组织者与施工者之间的关系认定

引用
”案情”被告李某自购一台混凝土搅拌机,从事承包建筑楼房楼面浇筑工程.被告龙某某将自家楼房第四层天面钢筋混凝土浇注作业发包给李某施工.李某组织原告韦某等人并自带搅拌机、吊机等机械设备进场施工.李某安排原告韦某在楼面上负责拉灰浆桶,自己负责操作吊机.安设在楼顶的拉灰浆桶吊架后拉力线钢筋突然断裂,造成正在拉灰浆桶的原告韦某坠楼受伤,医院诊断为多发骨折.对相关赔偿事宜,原、被告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

私房、建造、施工组织、原告、混凝土搅拌机、浆桶、被告、混凝土浇注、楼面、楼房、机械设备、钢筋、多发骨折、吊机、后拉力、作业、诊断、医院、协议、协商

TS1;TH2

2016-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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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上半月)

1005-0183

45-1188/D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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