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183.2015.11.026
继承权本质之探
民法为避免无主物之产生、贯彻遗嘱之自由及保障交易之安全而设置继承制度.以被继承人意思之推测为基础,辅之以对遗产贡献之评价、继承人生活之保障,构成现代意义上继承权之根据.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地位缺乏必要的稳定性,"继承期待权"的说法不成立.继承法律关系,实为遗产归属人与不特定人的法律关系.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当然取得既得权,对遗产享有支配权.
继承权、期待权、既得权、继承法律关系
DF5;D91
2016-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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