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5-0183.2015.11.001

新增立法主体背景下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行使问题研究——以提高立法质量为中心

引用
《立法法》修改后,我国所有设区的市将依法享有地方立法权.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和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设区的市要发挥地方性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必须大力提高立法质量.笔者以为,当前由于地方性立法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经验不足、人才匮乏等原因,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应当通过推行精细化立法、实行严格的立法程序控制、委托第三方立法、立足地方实际进行立法创新等途径和方法,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立法质量、立法精细化、立法程序

DF0;D92

2016-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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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上半月)

1005-0183

45-1188/D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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