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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183.2015.08.071

司法有没有“任性”的权力——罪刑法定原则下司法非罪化的可行性研究

引用
我国《刑法》第3条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未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文章主要针对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的前半段以及考虑到在我国目前立法犯罪圈扩大的趋势下,司法资源紧张,司法效率受阻的情况,来论述我国司法机关有没有在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条件下将某一行为处罪的权利,以及为其可行性寻求理论依据与实践支撑.

罪刑法定、司法非罪化、实质法治

D92;D9

2016-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96-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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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上半月)

1005-0183

45-1188/D

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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