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下“虐待儿童罪”设立之必要性思考
虐待儿童行为给儿童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而由于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中无“虐待儿童罪”,导致一些虐待儿童案件,既不适用虐待罪,又不适用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这种状况不仅使司法机关在虐待儿童案件时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而且易产生“破窗效应”,诱发更多的犯罪,因此刑法应当设立“虐待儿童罪”。文章拟从不同维度对刑法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虐待儿童罪、社会危害性、破窗效应、忽视行为
DF0;D90
2013-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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