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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及无单放贷问题初探

引用
提单是海运贸易的基石,拥有提单即拥有货物的推定占有权.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因此记名提单作为不可流通单证,其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一直存在争议.2009年9月签署的<鹿特丹规则>在尊重国内立法和海商实践的基础上,对记名提单及其放货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这对完善我国<海商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记名提单、物权凭证、无单放货

F74;F7

2011-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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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1005-0183

45-1188/D

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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