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
@@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显著以及公民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因环境而产生的纠纷数量也越来越多,而且呈现出类型多样化的特征.然而在现行制度下,虽然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多种,但无论是行政途径还是司法途径,对环境问题的解决都有些力不从心,因此,环境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寻求更为有效的解决方式的愿望显得越发迫切,而纠纷的大量积聚亦无疑会制约社会的整体发展进程.在众多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行政途径以其灵活性、简便性、专业性和经济性等特点成为公众寻求选择的一种偏好,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纠纷,可以弥补现代法治自身的不足、法律以及司法机关审判存在的缺陷,无论对社会资源还是司法资源都是一种有益的节省.而且,由行政机关来解决纠纷,在我国有其存在的深刻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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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11-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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