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183(z).2014.02.030
浅谈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标的物出卖人在缔约时不享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或者财产共有人在转让共有财产时事先未征得其他财产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或转让标的物,该出卖行为或转让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行为。此时,面对《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的规定,我们该如何选择法律的适用?文章从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概念入手,结合司法实践,对二者的适用顺序加以明确,并且对发生善意取得制度时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状态进行了分析。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适用顺序、合同效力、缔约过失
D92;D9
2014-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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