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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与规制的探讨

引用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增设的指定监视居住制度,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许多争议。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许多人担心该法条的实施会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难以保障,由于缺乏类似于规范看守所侦查活动的规定,可能给刑讯逼供提供场所与条件,也可能成为变相羁押。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指定监视居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相羁押

D92;D91

2013-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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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1005-0183

45-1188/D

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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