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民法的调整对象
长久以来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讨论一直是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国内外的民法学家对此也提出了诸多的观点和学说.我国的学者也就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划分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本文作者在对上述学者观点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可以将民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平等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以及与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财产关系除传统的物权与债权关系外,还应包括知识产权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D92;D9
2010-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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