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减刑、假释的检察提起
现行的减刑、假释的提请权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减刑、假释这一刑罚变更程序在刑罚执行机关与法院之间运行是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律确认并沿用至今的.但是随着行刑制度的法治化、科学化、社会化的进程,刑罚变更执行中如何实现公开、透明、公正、公平,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减刑、假释这一刑罚变更执行的程序也在不断创新.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现行减刑、假释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的介绍及对减刑、假释提请权运行中的现实状况的分析,具体阐述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如何充分运用检察的减刑、假释程序的提起功能.
减刑、假释、提请权
D92;DF8
2010-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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