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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4379.2023.08.014

犯罪预备的刑法可罚性探讨及进路

引用
《刑法》总则中给出了犯罪预备概念和预备犯的处罚原则,但是对预备犯的构成要件却没有清晰明确的说明,造成了犯罪预备和预备犯的混同适用.在犯罪预备的立法模式上,《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处罚和分则中例外处罚混合,即总则规定在分则中的普遍适用与分则的单独适用相混合.基于这些问题的反思,一律对犯罪预备给予刑法处罚,此种处罚方式违背了刑法的罪责相适应和主客观统一原则.由此,根据危害论大小和刑法处罚必要性提出犯罪预备的二元化治理进路:轻微危害型犯罪预备相适应于保安处分;严重危害型犯罪预备相适应于《刑法》分则例外处罚.

犯罪预备、刑法可罚性、二元化治理、保安处分

D924.11;D638;B911

2023-04-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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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

14-1188/D

2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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