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3.05.015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有了井喷式的发展,体育赛事的现场拍摄成本也在不断上升.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当依照事实反映体育赛事的较量过程,在对本画面进行筛选、拍摄、制作过程中,画面制作方并不能充分施展自身的特性进行创作,他们必须严格依照赛事的各种规则和要求来完成画面的创作,而且要以最高水平的满足观众的需要,这就使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能否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在学理上存在较大争议.我国《著作权法》应该明确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属性,并参考外国立法模式,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归属于"视听作品".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独创性、法律性质、权利归属、广播权
D923.41;G250.76;G80-05
2023-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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