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3.04.051
以物抵债合同的效力和履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长期以来,以物抵债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发生,其性质和效力却未在我国制度上统一规定,以物抵债理论的法律定位也未形成共识.以物抵债合同属于诺成性契约,与流质契约有本质区别.清偿债务时应当优先选择以物抵债合同约定,并且债务人需要视情况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以物抵债合同、代物清偿合同、替代清偿、瑕疵责任
D923.6;TP309.2;D630.9
2023-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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