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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4379.2022.15.049

认缴制下实务操作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据认缴或实缴比例确定表决权之探讨

引用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各项权利中最根本的权利,其基于股东的出资义务而享有,在目前认缴制下股东选择以认缴出资比例还是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受困于法律条款的不明确、司法审判的不一致、登记机关的约束和股东对专业知识及实务经验的缺乏.为解决股东的困扰,建议从司法和实务两方面予以完善:司法方面建议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六条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修订中;实务方面建议加强与市场监督部门的沟通,并在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和依据.

股东表决权、认缴制、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

D922.291.91;F276.6;O175

2022-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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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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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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