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2.15.028
现行财产保全之缺陷探讨
我国现行保全法律未对保全申请人在执行阶段财产分配当中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申请人的权利缺乏保障;被保全财产只能由首先做出查封决定的法院处置,违反司法效率原则的要求;在未赋予申请人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将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限定在诉讼请求以内不合理.本文对如何完善立法解决这些问题做了初步探索,认为应给与申请人在参与分配时一定的优先;首先取得生效判决的法院可以采取为申请保全人提存财产的方式处置被保全财产;应当赋予法院灵活处置申请人超过其诉讼请求的财产保全申请的自由裁量权.
保全、优先受偿额、解决方案
D925.1;F2;F812.3
2022-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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