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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4379.2022.03.02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返还不当得利义务

引用
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责任人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对事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或补偿.其中有的受害人可能年轻体健,有的受害人可能本身就是老弱病残孕.那么责任人是否能够苛责受害人对自身的年龄或健康状况承担责任,以减轻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与此相对,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或补偿能否被定义为不当得利,进而承担返还义务?此外,责任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或补偿后,是否有权利对受害人支配、处分相应财物的权利予以限制?如果受害人同意对赔款或补偿的使用情况予以说明,事后又没有说明或不够准确、充分或与责任人要求的用途不符,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受害人是否需要承担返还义务呢?本文就这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以期从法理和道德的角度来论证受害人在没有欺诈、胁迫的违法行为及主观过错的前提下,不能构成不当得利,也不应承担返还义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不当得利

2022-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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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

14-1188/D

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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