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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4379.2022.01.020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在司法实务中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
在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审判实务中长期存在两种主张:一种是"肯定说",认为只要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即构成犯罪;另一主张是"否定说",认为只有虚开行为,没有骗税动机,也不会给国家利益造成任何损失的不构成此罪.围绕这两种观点,审判实务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究竟是虚开"行为犯",骗取税款"目的犯"还是造成税款损失"结果犯"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同样的行为,同样的情形,在审判机关的判决结果上却各不相同,有的认定构成了犯罪,而有的则认为不构成犯罪,这种对涉案行为刑法性质理解的偏差最终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也使行为人遭受了极不公平的待遇.笔者作为一名法律服务者,结合司法实务浅谈一下自己的对该罪的理解[2].

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构成;司法实务

D925.2;F812.42;TP391.41

2022-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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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

14-1188/D

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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