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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4379.2021.20.042

2型糖尿病性骨质疏松伴肱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1例

引用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学鉴定实践中最常见的鉴定事项之一,当损伤主要由外伤所致,可直接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相应的条款进行鉴定.但当受害人自身存在一定病理基础时,同时又遭受到相应的伤害,存在外伤与疾病共同作用时就需要按照伤病关系处理原则进行降级评定,甚至不予以评定[1].现将实践工作中遇到的1例外伤后肱骨骨折且同时伴有2型糖尿病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案例报告如下.

法医临床学;2型糖尿病性骨质疏松;骨密度;脆性骨折;伤病关系

2021-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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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

14-1188/D

20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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