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合同特殊标的物到期出卖人回收义务 ——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415条"切入
买卖合同特定标的物到期后出卖人的回收义务,是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拟定的有别于现行合同法的创新点之一.我国当前法律规范主要着眼于资源和污染物回收,与买卖合同无直接关联,草案对于回收义务的具体内容也未展开说明,值民法典分则审议之际,亟待理清该义务的来源、性质、范围并构建具体制度,为出卖人回收义务在实践中的运行保驾护航.
民法典、特殊标的物、买卖合同、回收义务
D922.6(中国法律)
2020-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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