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认缴制度下股东出资责任问题研究

引用
2013年《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以及法定的股东出资期限的限制,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出资期限可以自主约定.公司资本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对鼓励资本投资,活跃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拥有更多的自治空间,这样就导致新的问题出现,股东为了逃避出资责任故意约定过长期限,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甚至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以出资期限未到期为由逃避责任,这对债权人而言是极为不利的.在此情形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尤为重要,在当前法院执行措施下,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何建立公司债权人保护相关机制,是否可以加速股东出资期限,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认缴资本制、出资责任、债权人保护、加速到期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20-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5-27,3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20,(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