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4379.2019.24.073

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研究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在借款合同中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
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该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已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后,清算义务人可就公司仍可以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财产灭失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事由进行抗辩.清算义务人在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过错方追偿.

清算义务、举证责任、连带责任、抗辩事由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9-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50-15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19,(2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