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24.073
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研究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在借款合同中的理解与适用
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该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已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后,清算义务人可就公司仍可以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财产灭失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事由进行抗辩.清算义务人在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过错方追偿.
清算义务、举证责任、连带责任、抗辩事由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9-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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