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07.041
我国《国土规划法》的立法构想
国土规划是一种客观、总体的规划类型,当前国土资源规划工作在国民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多规合一体系的建立,从省级层面和市县层面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多规合一试点的建立反映了各级规划与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衔接,在相关规划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要想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国土规划工作,仅靠多规合一这一个体系工作的实施还远远不够.我国目前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适应国际发展大背景下的国际改革浪潮,国际地位日益稳步上升.但是面对国内资源数量的相对匮乏、基础建设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环境保护情况不容乐观、个别地区统筹规划工作完成质量相对较差、某些产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能和当地的资源和环境相互协调、环境资源不能得到充分利用、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现象愈发严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城市发展建设中土地耕地占用数量惊人等等令人堪忧的国内现状,面对国土面积广大、地域辽阔、资源丰富但分布不均且人均占有量少、技术不到位无法挖掘新兴可替代能源以及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等诸多现实问题,如何具有目的性、规划性、战略性的改良和解决这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成为国民发展的重中之重.最近几年随着党和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口号的提出,对生态资源的保护和国土开发的利用等意识形态,已经逐步上升到国家层面.中央对国土开发的改革工作不断推进,在制定法律和相关立法工作上,对国土的规划和利用需进一步完善.由此,制定一部具有统帅意义的《国土规划法》势在必行.在制定《国土规划法》的相关立法问题上,笔者从日本的《国土规划法》入手,借鉴国外经验,将国土规划的相关立法作为参考,在比较两国在立法方面的异同点基础上,以及从阐述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入手,提出个人观点上的立法构想.
国土规划、环境、资源保护
D922.33(中国法律)
2019-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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