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9.03.009
浅议行政证据的刑事证据资格
近年,两法衔接案件逐渐增多,行政执法向刑事证据转化的案件也同比上升.其可转化依据的条文是我国2018年刑诉法第54条第2款,该条规定部分行政执法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为转化提供了通道.可转化的内在需求是因为这些证据一般都是不可重新收集的,侦查机关再次重新获取不一定能再次获得同等价值的证据,同时再次取证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希望此类证据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在转化的过程中,要注意法条所规定的可以移送的范围和审查所移送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同时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
行政证据、证据的移送、证据能力、证明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D925.2(中国法律)
2019-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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