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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4379.2018.35.006

浅论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及立法价值

引用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九)》中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进行修改,对贪污受贿罪的惩处增设终身监禁之刑的规制.终身监禁不是一种新的刑种,更不是一种全新的刑罚制度,不是依附于无期徒刑而存在,而是从属于死刑缓期执行的一种新的执行方式.它往往被作为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中间过渡桥梁".目前理论学界关于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价值产生肯定说与否定说两派观点,总体而言,笔者赞成终身监禁制度的存在是利大于弊,终身监禁制度肩负限制死刑与替代死刑的双重功能,其有利于为未来死刑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终身监禁、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立法价值

D924(中国法律)

2019-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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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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