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23.130
论预约的效力
预约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事由尚未成熟,于是先成立预约,使相对人受其拘束.至于当事人受约束的程度则应有当事人自由约定,这是预约作为合同应该坚持的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因此,对于预约的效力而言就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探求当事人的真意,根据预约的内容来决定预约的效力.
预约、善意磋商、应当缔结、内容决定
D923.6(中国法律)
2018-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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