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23.069
冒用他人信用卡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之定性之争
随着微信、支付宝等移动互联网支付平台的兴起,公民金融支付方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意义上依靠磁条或芯片读取并使用银行卡的金融支付方式已经彻底改变.伴之产生的移动互联网式的涉银行卡的财产犯罪案件类型开始出现,并呈增加的势头,而对这类型犯罪的定性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定性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试图从实践中的一个案例分析二者定性问题.
盗窃、冒用、信用卡诈骗
D924.3(中国法律)
2018-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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