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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4379.2018.16.042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引用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经历了从法定注册资金制到法定注册资本制再到认缴注册资本制的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公司注册的资本制一步步与国际接轨.2013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将施行了长时间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改为了认缴制,极大的增强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充分利用了社会闲散资金;但是也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不小的麻烦,注册资本的减少和认缴期限的随意,使得公司没有足够的资产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担保,各种配套制度还没有及时健全,更是使得债权人的利益难以保障.我国应当及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催缴制度和信用公示制度等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注册资本、认缴制、债权人、利益保护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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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

14-1188/D

20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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