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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4379.2018.14.147

留置批准权限的思考

引用
留置是一项暂时性限制调查对象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限制调查对象人身自由最长可达6个月.从我国试点做法及《草案》内容来看,采取留置措施由监察委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司法似乎难以参与对留置措施的监督.为了规范留置措施的使用和运行,应当审慎制定留置的批准程序.目前,采取留置措施由监察委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但从长远来看,应当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对留置措施进行适当制约.

留置、强制措施、司法审查、权利保障

D922.14(中国法律)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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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

14-1188/D

20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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