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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4379.2018.14.073

"合同法"的局限资本认缴制下的责任约束 ——股东私人出资承诺之公开履行

引用
新出台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于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有原来的实缴制变为认缴制,但股东不能对注册资本以及任教和履行问题进行随意改动.对公司股东来说,合同法是一种法律的强制性约束,股东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理性进行出资认缴,并切实履行有关承诺,公司法和商事法的要求使得合同法对于股东出资契约的规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了能够确保股东遵守之间的私人出资承诺,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公开信息披露的方式对其进行公开监管,运用征信评级的方式将出资承诺归入信用评估程序,对股东履行私人出资承诺起到有效约束.

合同法、资本、认缴制、责任约束、股东、私人出资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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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

14-1188/D

20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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