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18.14.036
委托合同中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委托合同的当事双方均拥有解除权,双方自己想要的时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该解除合同的行为可以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否则该权利的行使将不会引发民事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委托合同的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任意解除权的问题,法律关于任意解除权意定限制和法定限制并不明确,适用范围不确定,赔偿相关问题也不够清晰,导致各种不同的理解,各种不同的判决,偏离公平正义.在实务中,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在商事委托中,经常通过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来确保合同的确定性,从而减少风险,但是任意解除权的存在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必须对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进行一些限制,比如内容上、形式上、效力上的限制.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排除限制
D923.6(中国法律)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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